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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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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
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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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包括: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等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四、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五、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七、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 答:不一定。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八、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九、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 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十一、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 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十二、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 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十三、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十四、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十五、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 答:不需要。 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可以不予配合。 来源:我要问一问律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