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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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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
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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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是非法集资犯罪、欺诈犯罪等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在借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中止?刑事案件认定为犯罪,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及最高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对民刑交叉的借款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梳理。 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驳回起诉或仲裁。(见《规定》第五条)非法集资犯罪与单个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贷。如果影响面积广泛,则属于刑事诉讼管辖范围,民事应让位于刑事。刑事案件在确定非法集资的犯罪责任的同时,也可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与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但有犯罪嫌疑 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如果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不需要以刑事案件为依据,则应当继续审理,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或告知当事人移交。而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裁定中止程序。(见《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本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亦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仲裁中止。民事等待刑事审结的原因在于,民事案件适用当事人举证原则,而刑事案件是国家运用侦查权调查取证,刑事案件对于查明事实有天然优势。 借款案件中止应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所谓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第二,民事案件的解决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这里的审判结果不仅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包括有关事实和过错的查明和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往往有当事人为了拖延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尚未发出立案通知,则不应中止。即使已经刑事立案,民事案件也并非必然中止,而应根据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需要来决定。 《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粮油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于收购玉米,但并未将全部销售回款用以偿还银行借款。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采用欺骗手段,掩盖资金回笼事实,造成银行贷款损失,故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粮油公司及陈某相应刑罚。就粮油公司未偿1.4亿余元,银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 在二审中,最高院认为:有关粮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刑事判决已生效。银行按正常放贷手续办理贷款,并未参与粮油公司骗取贷款等不法行为。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及其履行看,银行属被欺诈一方,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但其并未主张撤销,故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应有效。 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参与借款人骗贷等不法行为,在金融机构未主张撤销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贷款人是否知晓并参与不法行为,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如贷款人知晓,可能因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相互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2008年,开发公司为陈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吴某诉请偿还。开发公司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如确定构成犯罪,其应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量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同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确认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陈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订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前述司法解释的本意,亦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判决陈某偿还吴某200万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见浙江湖州中院《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该案例发布于《规定》出台前,该案例确定了一个规则,即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虽然《规定》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移送公安或检查机关,但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因涉及犯罪而当然无效的观点是最高院的一贯态度,从中亦可看出《规定》第十三条的立法背景。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来认定。 借款人涉案犯罪是否免除担保人责任?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或仲裁机构应予受理。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 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额担保的情形下,单笔借款合同无效不导致最高额担保责任的免除(见往期文章《最高额担保主流裁判规则》);第二种是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或因自身原因无效,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决定其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及承担的份额。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