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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精神病”)《最高检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新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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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
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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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日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 (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强制医疗交付执行告知表》,连同强制医疗决定书复印件一并送达承担强制医疗机构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第六条 对强制医疗所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以实行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对受政府指定临时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巡回检察。 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当为检察官。
第二章 交付执行检察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列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 (三)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四)其他应当检察的内容。 第八条 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赴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二)审查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强制医疗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其他方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以内未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 (三)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四)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拒绝收治的; (五)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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