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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存折密码成谜 子女取款不成钱去了哪儿
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 16-09-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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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离开3年之后,费尽周折的北京市民于女士仍没有将母亲名下的银行存款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像于女士这种情况,必须由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拿着公证才能到银行取款。

  仅在近几年,辽宁、山东、河南等地已经发生不少类似事例,面对这些长时间“休眠”的银行账户,当事人多是颇感无奈。有银行解释说,曾有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认为费用太高得不偿失的客户,放弃了在银行的存款。这种案例很常见。





银行怎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3年前,于女士的母亲去世。办完母亲后事,于女士开始整理母亲的遗物,在柜子底发现一张存折,上面显示存款两万元。这是老人去世之前,于女士拿给母亲的,以备不时之需。


  不久,于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和存折,到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网点询问,得知存折设有密码。


  于女士赶到一家公证处,得知公证并不好办:母亲去世,这两万元属于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必须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要到场。


  这让于女士犯难了,她有兄弟姐妹5人,母亲的母亲还在山东老家,要把这么多人同时都凑到公证处并不容易,尤其还包括远在山东的亲属。


  “何况我们都要到场,周折下来花费可不止两万元。”于女士向记者抱怨说,银行怎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出现了哪些空白?


  根据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

  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的规定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不能再作为银行适用的依据。从继承法的角度看,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遗产,继承法并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继承人也有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应证明,需要证明是唯一继承人,或者是多个继承人推举出来的继承人代表,出具完整的证明和相关材料,就应该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存款。

  出现这样的问题,源自当年制定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时,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对商业银行和存款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规定比较少,出现了法律空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
  对银行来说,首先需要考虑被继承人财产的安全,其次要对继承人进行身份识别。对继承人来说,如果能证明是合法的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并不一定必须进行公证。如果履行了证明义务,继承人在继承的过程当中,金融机构应该给继承人继承财产时提供便利。董新义建议,可以由相关部门比如银监会出台相应的规则,便利客户取款。

“取”不出的钱最终会流向哪里?

  北京一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有必要制定规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

  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从法理上说,银行作为存款的保管人,当银行账户多年没有人动用的情况下,银行应该有义务主动联系开户人。“比如发个短信,打个电话,问这个账户要不要销户。这应该是银行的服务,但法律没有要求,银行肯定不会做”。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常年不动,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相当于不当得利,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刘少军建议,商业银行法亟需全面修订,比如法律名称可以改为银行业法,详细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

  关键是怎样判断“休眠”存款是不是无主财产。如果这笔存款本身有继承人的话,不应该判定为无主财产,只是权利人没有去主张权利。只有在老人去世且没有真正的继承人的时候,才可以启动相关程序,宣告为无主财产。

  民事诉讼法中对无主财产的认定已经规定了特别程序,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明属实后,作出判决,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主财产的认定,一定要通过法院判决,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或者商业银行自己认定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