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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从事这些职业!
编辑: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 16-09-05

检索目标:因受刑事处罚的从业限制规定


检索数据库:北大法宝


检索关键字: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处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


不得从事


内容如下:


一、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七、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八、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九、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